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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4-08-14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济厂企医疗机构:  

    为推动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4年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合作字〔2014〕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对我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与标准

        (一)考核对象。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聘任条件,拟申请参加2014年卫生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聘任、2015年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或聘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周期。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5年,即对考核对象在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标准。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0分,累计达125分以上,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

        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5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3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5学分。

        2、参加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必修课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具体科目要求如下:

        (1)护理人员2009-2010年参加《护士条例解读》学习。

        (2)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及药学专业人员参加《山东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增补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学习。

        (3)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及药学专业人员参加《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学习。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学习。

         3、中医类执业医师参加全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内经选读》、《伤寒学》、《金匮要略》、《温病学》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

        二、组织实施

        按照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鲁继医教委办发[2014]2号)要求,自今年起,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原则上通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一)卫生技术人员持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录入并逐级上报。经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济厂企医疗单位持上述相关材料集体到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进行学分认定考核,并上报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1)。经审核合格,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2014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  

        暂无条件通过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的,仍按往年的审核程序执行。

    (二)全市考核工作于9月8日前结束。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审核时间表(附件2)携任期考核学分证书及有关材料(学分登记册、学分证书、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等)上报审核,全市考核工作时间为8月18日—9月8日,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位需要参加任期考核的人员,逾期不再办理任期考核合格证书补办手续。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二阶段)可作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但考核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必修课必须考试合格。

        (二)按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卫生支农在基层工作满半年以上以及参加援川、援藏、援疆和援外医疗队工作3个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当年按取得规定年度学分25分计算。

        (三)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学习(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四)任期不满5年的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中级职称考试需要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证明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出具证明。

        (五)《2014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是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2014年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考试)和聘任的必备材料。

        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按照《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和《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和标准,确保全市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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