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8
山东中医药大学中鲁医院系山东中医药大学于2003年10月经批准举办的直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在1992年8月成立的山东中医药大学原门诊部基础上建成的,中鲁医院自建院以来,始终秉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办医宗旨,依托山东中医药大学的雄厚实力,在学校和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将其办成了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于一体的并享誉省内外的综合性中医医院,先后荣获了“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示范中医医院”、“全省医德医风示范医院”等荣誉称号,取得了良好的办医实效和社会效益。
按照目前山东省关于做好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山东中医药大学2019年第一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原则同意,正式决定撤销解散所属的山东中医药大学中鲁医院,现依法适时成立了以宋振华同志为组长的五人清算组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的“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妥善处置和坚决不留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基础上,着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努力化解可能存在的各种矛盾,合理合法的兼顾各方利益,在学校和清算组的统一领导下圆满完成中鲁医院撤销解散注销的各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结合中鲁医院的实际用工情况,特制定如下关于撤销解散职工补偿安置方案:
一、 人员基本状况及分类。
山东中医药大学中鲁医院人员基本状况及分类如下:
1、 在职人员为55人;
2、 试用期人员为3人;
3、 实际用工人员为4人;
4、 劳务人员为8人;
5、 学校委派人员为5人;
6、 被派遣劳务人员为3人;
7、 坐诊专家为119人;
8、 代缴社保人员为1人;
9、 挂靠注册人员为75人;(其中挂靠注册执业医师人
员为58人、注册护士人员为17人)
二、依法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由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故中鲁医院与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人员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2、试用期是依法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因此,试用
期人员也属于与中鲁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故试用期人员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3、中鲁医院招用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劳动或人事关系均在原单位,但与中鲁医院发生了实际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故可参照在职人员补偿安置标准向上述人员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4、劳务人员是中鲁医院撤销解散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其他兼职人员,双方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依法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劳务人员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5、学校委派人员因档案及社保关系仍保留在山东中医药大学,与中鲁医院未建立起任何人事或劳动关系,性质上属于职务委派关系,故学校委派人员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6、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被派遣劳务人员与中鲁医院之间只是存在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之间依法属于劳动关系,在中鲁医院撤销解散时即可将被派遣劳务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故被派遣劳务人员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7、中鲁医院与坐诊专家之间,即不是劳动关系也非劳务关系,而只是业务合作关系,故合作坐诊专家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8、代缴社保人员与中鲁医院之间只存在借名代缴社会保险费关系,故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9、挂靠注册人员与中鲁医院之间即未形成真实的劳动
关系,也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故挂靠注册人员不属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员范围。
三、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有关法律依据。
1、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2年版】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用人单位被撤销或解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注:该条款于2013年8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后删除】
四、经济补偿金的的计发基数。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应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五、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计算标准。
1、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当自在职人员向中鲁医院提供劳动行为且中鲁医院支付相应工资之日起计算,至终止劳动合同止。职工档案记载或工资支付凭证可作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有效证据。
2、鉴于山东中医药大学原门诊部与中鲁医院存在事实承继关系,故在职人员中有连续在原门诊部工作的,其原门诊部工作年限可参照该方案酌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职人员中直接入职中鲁医院工作并连续签订劳动合同至今的,其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4、在职人员中不在中鲁医院的工作年限不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中。
5、在职人员中途离职后重新入职中鲁医院工作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从最后重新入职中鲁医院工作时开始计算,之前在中鲁医院的工作年限因中断不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中。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1、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职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若在职职工的月工资高于济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七、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中鲁医院承诺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同时办结工作交接(以签属《工作交接单》为准)之日起三日内向其个人银行账户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八、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1、由于社会保险制度执行的是地方统筹,而非全国统筹,故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存在地区差异。中鲁医院为保障在职员工的切身利益,于2009年9月为所属在职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至今。
2、为贯彻落实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坚决不留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要求,中鲁医院清算组经研究决定,同意为所属的应保未保职工予以补缴自2003年10月建院时起至2009年9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参保人员具体补缴期限以其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准),若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补缴社保费用或怠于履行其他相关义务致使补缴不能的责任自负。
九、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均负有依法缴纳公积金的法定义务,经中鲁医院清算组研究决定为所属在职人员补足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中鲁医院在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中鲁医院参保职工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合同终止后,对有求职要求并己办理失业登记的参保职工按国家规定可依法领取失业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十二、中鲁医院对撤销解散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退休职工按照退休时济南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十三、相关善后事务的具体程序性安排。
中鲁医院已于2019年3月22日在医院大厅门口张贴数份《致广大病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公开信》,明确告知社会公众本院将于2019年4月1日起停业并予以撤销,故中鲁医院相关各类人员对此状况均已明知或应当知道。
1、中鲁医院决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终止一切劳动合同,同时向在职人员出具由双方签字盖章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若在职人员于上述期限内拒不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视为其已经收到,先前所签劳动合同自2019年4月30日起自行终止,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2、中鲁医院决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终止一切实际用工关系,同时与相关实际用工人员签订《终止用工关系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若实际用工人员于上述期限内未主动与中鲁医院签订终止用工关系协议书,视为其已收到中鲁医院终止通知,先前所形成的实际用工关系自2019年4月30日起自行终止,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3、中鲁医院决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解除一切劳务关系,同时与相关劳务人员签订《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若相关劳务人员于上述期限内未主动与中鲁医院签订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视为其已收到中鲁医院解除通知,先前所形成的劳务关系自2019年4月30日起自行解除,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4、中鲁医院决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解除一切业务合作关系,同时与相关坐诊专家签订《解除业务合作关系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若相关坐诊专家于上述期限内未主动与中鲁医院签订解除业务合作关系协议书,视为其已收到中鲁医院解除通知,先前所形成的业务合作关系自2019年4月30日起自行解除,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5、中鲁医院决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解除一切劳务派遣关系,同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若相关劳务派遣单位于上述期限内未主动与中鲁医院签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书,视为其已收到中鲁医院解除通知,先前所形成的劳务派遣关系自2019年4月30日起自行解除,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6、中鲁医院决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解除代缴社保关系,同时与代缴社保人员签订《解除代缴社保关系协议书》,根据合同约定各自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若代缴社保人员于上述期限内未主动与中鲁医院签订解除代缴社保关系协议书,视为其已收到中鲁医院解除通知,先前所形成的代缴社保关系自2019年4月30日起自行解除,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7、中鲁医院应在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在职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8、中鲁医院应及时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失业人员持《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9、中鲁医院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在职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10、所有相关人员应按时办结工作交接并签署《工作交接单》,除完成正常工作或业务交接外,应在中鲁医院需要时继续配合履行与工作业务交接有关的其他事务。
11、中鲁医院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一并注销执业医师和护士的注册登记。如需办理转移登记的注册人员,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
十四、职工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批准与实施。
1、中鲁医院清算组在制定《关于撤销解散职工补偿安置方案》过程中,广泛征求并充分听取了山东中医药大学、医院管理层、所属职工等多方意见和建议,对其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
2、该《关于撤销解散职工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山东中医药大学中鲁医院清算组审查批准,并报山东中医药大学设置的中鲁医院撤销解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实施,现将该方案通过中鲁医院官网对外公示。
十五、山东中医药大学中鲁医院清算组依法享有该《关于撤销解散职工补偿安置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山东中医药大学中鲁医院清算组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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